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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竞技体育训练管理中心羽毛球队赞助项目

一、项目简介:

羽毛球是上海的传统优势项目,1957年上海羽毛球队成立,从风雨操场、江湾体育场到南京西路651号、万体基地再到汇丰基地、绿舟基地,到现在的崇明基地,65年的奋斗历程,培养出了9名羽毛球世界冠军。

2019年,上海市崇明体育训练基地成立,开始投入新一轮的奥全运备战。在上海市体育局及竞体中心领导的支持下,所有教练员、运动员、领队、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慢慢开始取得全国青运会、全国青年锦标赛、U系列总决赛等比赛的年龄组冠军。

二、合作方获得权益:

1指定合作方为【运动队运动装备独家赞助及供应商】

1.1项目方及运动队指定合作方为【上海羽毛球队运动装备独家赞助及供应商、俱乐部联赛运动装备独家赞助及供应商】,并在任何公开场合或公开声明中予以认可、说明。

1.2合作方可在营销资料中向公众表明合作方是【上海羽毛球队运动装备的独家赞助商和供应商、俱乐部联赛运动装备独家赞助及供应商】。

1.3项目方同意并保证,项目方及运动队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合作方的竞争品牌(包括竞争品牌及其生产商、销售商及其他相关公司/实体)洽谈或合作或签署任何与本协议相同的或类似的协议或合同或者代言合作方竞争品牌的产品。

2.授权合作方独家排他使用运动队的形象

2.1项目方及运动队不可撤销地向合作方授予独家排他使用运动队形象的权利,具体授权范围如下:

(1)在整个合同区域内关于合作方、合作方品牌及/或合作方产品的经销、营销、广告、宣传和销售中使用运动队形象的独家权利和许可;

(2)在整个合同区域内关于合作方产品的设计、开发、创作、制造、复制、经销、营销、广告、宣传和销售中使用运动队形象的独家权利和许可;

(3)在整个合同区域内进行合作方品牌及运动队签字命名、背书、联合开发、联名的产品等的生产、广告、宣传和销售中使用运动队形象的独家权利和许可;

(4)在整个合同区域内任何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平面、广播、互联网以及其他新媒体、游戏软件等发布、上传、传播上述(1)、(2)(3)(4)涉及的营销资料中使用运动队形象的独家权利和许可。

2.2授权合作方独家排他对运动队的形象进行商业开发

3运动队成员、运动员排他性穿着和使用合作方产品

3.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方应保证运动队成员、运动员以运动队成员身份或代表运动队在任何场合均排他地穿着、使用和推广合作方品牌和合作方产品。

3.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方应保证运动队成员、运动员以运动队成员身份或代表运动队在任何比赛中均排他地穿着、使用和推广合作方品牌和合作方产品。

3.3项目方应保证运动队成员、运动员代表运动队或以运动队成员的身份进行比赛、训练、出席任何场合时均应排他地穿着、使用和推广合作方品牌和合作方产品。

3.4若运动队成员、运动员因存在个人赞助合约或赛事组委会的要求无法按照本合同的要求穿着排他地穿着、使用和推广合作方品牌和合作方产品的,项目方应在该事项出现前【20】日提前书面通知合作方,并按照合作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得到合作方书面确认,否则视为项目方违约。

3.5项目方保证在本合同期限内运动员、运动队成员以运动队成员身份或代表运动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赞许或贬低任何竞争品牌或竞争品牌的产品,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穿着、推广、使用或以其他形式推介下列各项,或与之产生关联:(i)竞争品牌的任何产品和/或服务;(ⅱ)竞争品牌;或(ⅲ)竞争品牌的任何其他产品或服务,该等产品或服务虽非产品,但却以与产品相关的名称、品牌、标识或其他特征而销售、派发或推广。

3.6项目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期限内运动员、运动队成员以运动队成员身份或代表运动队参与其他品牌任何形式的宣传推广时,以及在运动队参与的任何营销资料中必须排他性穿着和使用合作方产品,并保证合作方标识不被遮挡和修改。

3.7项目方保证运动员、运动队成员在本合同期限内参加【全国运动会、全国羽毛球锦标赛、全国羽毛球冠军赛、全国青年羽毛球锦标赛、全国U系列羽毛球比赛及其他全国性比赛】期间,均排他地穿着、使用和推广合作方品牌和合作方产品。

4出席合作方相关活动

4.1在本合同的每个合同年度内,在合作方按其自主决定合理请求时,且在遵守上海队事先安排的前提下,项目方应保证上海队每年总共出席合作方活动至少【2】次,每次至少有【四(4)位】羽毛球队运动员(其中至少应有1名主力运动员)和/或教练员出席。此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及销售合作方产品、出席贸易展览会、出席店内宣传活动、明星活动、其他公共见面会或以网络、在线聊天室、视频直播等方式出席可与消费者实时互动的活动、赛事活动、零售现场活动、品牌订货会等。运动队每次出席不少于连续2个小时(不包括在途时间)。运动队出席上述活动,合作方无需向项目方额外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但负责承担合作方认可的运动队出席活动的合理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前述费用应由合作方事先同意并由合作方支付或报销。项目方在报销前应向合作方提供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或凭证,合作方应于收到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支出凭证后30日内予以报销。

4.2任何出席,项目方及上海队均应遵守合作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内容作出的所有合理指示、指导和要求,包括在适用情况下穿着特定合作方产品的任何指示。

4.3在遵守羽毛球队现有档期安排的前提下,项目方应保证运动队在双方共同商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保证双方商定的运动员和/或教练员准时出席。

4.4在每个合同年度内,项目方应保证运动队按照合作方的合理要求在社交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 Instagram、脸书、推特、新浪微博、QQ、人人、微信和/或其他类似和/或相关的平台等发布、转推或转发合作方官方账号、合作方赞助发言人(包括合作方产品展示人和代言人)和/或合作方赞助的第三方或与合作方开展联合宣传活动的第三方原创或已或授权的宣传资料不少于【2】次,每次应保证至少有【四(4)】位运动队运动员(其中至少应有1名主力运动员)或教练员按照合作方要求对外发布。

4.5参加拍摄或出席活动的运动员和运动队成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拍摄或活动现场,积极配合合作方现场工作。如因运动员或运动队成员原因导致拍摄或活动时间延长的,运动员应配合合作方完成拍摄或活动,合作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因项目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成员原因导致任何广告需要重新补拍,项目方应按照合作方要求安排运动员补拍且合作方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4.6如拍摄或活动现场非因合作方原因出现突发状况或其他非合作方控制的原因导致拍摄或活动发生变化,合作方有权基于善良诚信原则对拍摄或活动安排做出合理调整或变更,项目方应按照调整或变更后的拍摄或活动要求执行。

4.7参加本协议约定拍摄或活动时,运动员、运动队成员及其他随行人员应服从合作方的合理安排,因运动员及其他随行人员未服从合作方安排或安全管理措施导致的运动员、运动队成员、随行人员或第三人遭受任何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项目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4.8本协议项下运动员配合合作方所拍摄、制作的影视广告、平面广告以及活动现场照片、视频等(以下简称“拍摄制作成果”)版权均属合作方,项目方可使用前述拍摄制作成果于项目方官方网站、社交媒体中,但须事先将相关使用方案通知合作方并取得合作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5运动队应为合作方及/或合作方产品拍摄广告

5.1在每个合同年度内,根据合作方的安排,项目方应保证至少有【四(4)】位运动队运动员(其中至少应有1名主力运动员)和/或教练员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内至少参加【2】次合作方及/或合作方产品的广告拍摄(包括电视专题片或教学片等)。合作方无需向项目方额外支付报酬或费用,但负责承担合作方认可的运动员和/或教练员参加广告拍摄的合理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前述费用应由合作方事先同意并由合作方支付或报销。项目方在报销前应向合作方提供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或凭证,合作方应于收到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支出凭证后30日内予以报销。

5.2在遵守运动队现有档期安排的前提下,项目方应保证运动员和/或教练员在双方共同商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完成合作方指定的广告拍摄。

6场馆使用和广告权益

6.1协议期内,项目方保证合作方享有运动队日常训练场馆排他的广告权益,具体包括:在训练场馆独家放置合作方挡板(挡板由合作方提供);同时,在训练场馆放置的所有背景板或广告牌(如有)上应独家展示合作方标识,相应的物料制作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6.2每个合同年,应合作方要求,项目方提供运动队日常训练场馆供合作方用于不少于2次拍摄活动,每次使用时长不低于8小时。合作方使用期间有权自行决定拍摄场景的布置,项目方同意在训练场馆免费为合作方提供拍摄背景板等物料的存放场地。

7 其他权益

如果项目方或项目方及/或运动队的上级主管单位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运动队运动装备采购,项目方承诺优先合作方为运动队运动装备采购招标单位名单。

8项目方确认并同意,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合作方的关联方、被许可方、经销商、被授权方均有权使用上述赞助权益,享有本协议项下合作方享有的相关权利和利益。
            
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每年50万元),为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交纳的现金赞助费用,合作期限为4年。同时合作方还需在合作期限内,按协议约定向项目方提供实物赞助、赛事奖金共计1000万元(每年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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