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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运动会社会赞助和捐赠办法出台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运动会将于2014年8月29日至9月5日在西藏山南地区泽当镇举行,本届运动会是西藏四年一届规模最大、水平最高的体育盛会,对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加快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拓宽运动会资金筹集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规,经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运动会组委会批准,决定开展社会赞助和捐赠活动,并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组织管理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运动会组委会是本届运动会唯一接受社会赞助和捐赠资金、物品的机构,具体负责筹资活动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 赞助形式和回报

  向本届运动会赞助经费并经组委会认定的企业等单位,视金额给予以下回报:

  一、享有本届运动会总冠名权。作为本届赛会总冠名单位,冠名形式为:“XX杯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运动会”,其产品可在整个赛会期间使用“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运动会指定产品”字样及标识。

  二、运动会组委会授予赞助单位“支持体育事业优秀单位”称号,并颁发牌匾。

  三、给予赞助单位“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运动会特别赞助商”称谓,赞助单位可以使用本届运动会会徽和主赞助商称谓进行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活动。

  四、组委会召开大型赞助仪式新闻发布会,宣布为“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运动会特别赞助商”称谓。

  五、给予本届运动会两个单项比赛冠杯权,冠杯名称为“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运动会XX杯XX比赛”。

  六、赞助企业等单位可组织方队观看所冠名赛事,负责人出席冠杯比赛的颁奖仪式,为金牌运动员颁奖。

  七、在本届运动会期间,赞助单位可在赛场外指定区域销售其产品或进行广告宣传促销活动。

  八、在开幕式会场内设置一个广告位;单项比赛场馆内、外显著位置悬挂冠杯比赛全称横幅2个,比赛场馆内摆放场地广告牌一块,悬挂企业公益广告横幅一个。

  九、开幕式期间,在山南地区人民体育场显著位置设置汽球、条幅广告。

  向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运动会赞助体育器材并经组委会认定的企业等单位,按照组委会核定的价格计算赞助金额,并根据赞助额给予回报。

  向本届运动会赞助服装、食品(饮品)、奖杯(牌)制作等运动会需用物品并经组委会认定的企业等单位,按照经组委会核定的价格计算赞助金额,并根据赞助额给予回报。

  向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运动会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提供保险并经组委会认定的企业等单位,按应交保险费额计算赞助金额,并根据赞助额给予回报。

  向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运动会提供宾馆、酒店住所赞助并经组委会认定的企业等单位,根据组委会认定的赞助金额给予回报。

  以上条款中广告悬挂(摆放)“显著位置”是指组委会认可的相关位置。本届运动会所提供的广告位、悬挂条幅尺寸大小,由组委会按各项比赛(活动)要求统一规划确定。

  第三条 多个赞助商的竞标

  以上全部赞助项目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等单位要求参与的,将进行竞标,出资最多者为中标单位。其他条款与此条不同的,以此条为准。

  第四条 其他事项

  (一)对上述赞助金额和回报条件有其他要求的可与组委会宣传与营销组协商,在签订正式协议中明确。

  (二)对出资数额相同的赞助单位,组委会按赞助资金全额到位先后排序,资金同时到位的按签订协议的时间先后排序。

  (三)有关规定和违规处理

  1、本届运动会期间广告宣传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执行,户外广告宣传须到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所筹资金由组委会办公室进行专项资金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所筹物品按照本届运动会筹资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3、未经运动会组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不得擅自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运动会的名义收取社会赞助和捐赠,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截至2014年9月10日失效,并本办法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赞助企业等单位如有意向,请在认真审阅上述内容后与组委会签订正式合约。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运动会组委会对本办法拥有解释权与修改权。

  联 系 人:扎西江措

  联系电话:0891-6374686,13908911769

  传真:0891-6374558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体育产业和设施开发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扎基路16号

  邮编:850000

  电子邮箱:xizangtich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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